最高法院: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机构不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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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含质量鉴定、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是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是否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当事人能否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鉴定机构?2019年7月30日较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澄清了上述问题。

文件全文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9〕60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请示》(京高法〔2019〕4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2015年,经司法部商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突破法律授权,对四类外鉴定事项进行登记,造成鉴定管理混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査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司法部发函,建议督促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立即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同〔2018〕164号),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推进四类外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对已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湖南、湖北、吉林、山东、山西、宁夏、辽宁,江苏、贵州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并开展清理整改。北京市司法局要求人民法院将其突破法律授权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清理整改要求。

二、是否所有鉴定机构均应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问题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和《较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对外委托名册是指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通过事前集中审查,将自愿报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分门别类编制成册,方便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随机选择,以减少对外委托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待证事实的寻证活动,受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调整,属于司法活动,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在性质、目的任务和管理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案件,而非为各类鉴定机构提供案源。工作中,为保证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规范管理、诚信执业等情况的审查,择优选择符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将所有专业机构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此外,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根据报告所述情况,你院在对外委托名册编制工作中,注意司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审查程序,优选出一批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鉴定机构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符合诉讼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综上,同意你院意见,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将其登记的所有社会鉴定机构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没有法律依据。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7月22日

文件解读

鉴定机构管理,存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与人民法院管理两种体制。目前,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的四类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刻制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根据《较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均可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以北京市为例,根据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申请进入“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申请进入名册的机构资质要求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其中综合类需甲级资质)。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进入人民法院名册的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不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当事人不能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鉴定机构。然而,长期以来,上述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和混乱状态。例如,2014年3月1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该规范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行政部门希望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该思路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废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综合较高人民法院回函以及司法部两个通知,本条提出的问题已经澄清。典型案例

1. 较高人民法院(2019)较高法民申1253号裁定

裁判规则:

关于鉴定报告可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问题。鉴定机构普惠管理公司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通过法院技术室以摇号机轮候随机方式选定,选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事项。普惠管理公司具备山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与本案工程标的相符。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较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446号、法函[2006]68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普惠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不影响其参与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311号裁定

裁判规则:

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广旭公司的申请,委托了九江市建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富和公司上诉主张,本案鉴定人未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备鉴定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类型作出规定,其中未包括工程造价类鉴定。本案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富和公司关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实务建议

受《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影响,两案代理人提出“鉴定人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备鉴定资格”的质证意见。鉴于该规范已经废止,本文强调,律师不应再发表此类质证意见。代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鉴定机构资格发表质证意见:鉴定机构的产生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人员是否取得了资格证书,鉴定机构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是否完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鉴定意见作出之后,推翻的可能性很小,这也提醒我们,对鉴定机构资格的异议应当在鉴定机构确定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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